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802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謝萬霖
債 務 人 山多利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寶貴
人
債 務 人 許天鍠
債 務 人 黃銘山
債 務 人 許子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伍仟零
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每日以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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