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9472號
PCDV,102,司促,49472,2013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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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47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丁淑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貳佰叁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丁淑菁於民國101 年8 月9 日( 撥款日) 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 元整( 核貸總金額) ,約定期限36
  期( 簽約期數或幾年) 並於民國104 年8 月9 日(約 定清償
  日期) 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9.5 固定計
  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違
  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違
  約金,此有借款契約書乙紙可稽(證一)。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2 年9 月9 日( 最後一次繳
  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34,232 元
  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
  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
  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借款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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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