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9213號
PCDV,102,司促,49213,2013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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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213號
債 權 人 廣霖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健珩
債 務 人 翁建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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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霖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