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9205號
PCDV,102,司促,49205,2013120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20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賴金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貳仟叁佰玖拾
  玖元,及其中貳拾玖萬柒仟玖佰叁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