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9137號
PCDV,102,司促,49137,2013120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13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陳三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陸仟貳佰叁拾
  壹元,及其中玖萬貳仟陸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八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