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8810號
PCDV,102,司促,48810,2013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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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810號
債 權 人 康橋水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麗萍
債 務 人 朱憶婷
債 務 人 楊格
一、債務人朱憶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肆拾柒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格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貳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朱憶婷楊格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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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