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406號
債 權 人 巴黎花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季金屏
債 務 人 李彥槿
債 務 人 振成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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