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383號
債 權 人 英洲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施平祿
債 務 人 鉦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濟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叁佰伍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拾玖萬陸仟陸佰貳拾叁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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