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7152號
PCDV,102,司促,47152,2013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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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7152號
債 務 人 台灣京譽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禎修
上列債務人因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二、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8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已 於102 年11月20日送達於債務人(參見送達證書、民事支付 命令聲明異議狀),加計在途期間2 日後,支付命令已於 102 年12月12日確定。本件異議人於102 年12月17日始提出 異議,顯逾法定期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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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京譽顥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