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6239號
PCDV,102,司促,46239,2013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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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239號
債 權 人 協京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源
債 務 人 同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江地
債 務 人 振鴻勝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益
一、債務人同暐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
  拾玖萬伍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二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伍拾捌萬貳仟零陸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同暐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柒萬柒仟叁佰
  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同暐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陸拾捌萬陸仟肆佰
  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同暐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伍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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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京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鴻勝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