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66號
PCDV,101,訴,66,20131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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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訴字第66號
原   告 連大經 
      楊璨鴻 
      楊惠銀 
      林忠明 
      陳月英 
      連雅惠 
      李靜子 
      呂淑珍 
      呂慶雄 
      呂志偉 
      呂美華 
      楊玉銀 
前列十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淑玲律師
      周信宏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9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七㈠第壹大項、㈡第貳大項,及附表中第壹大項、第貳大項關於「蔡萬富潘阿金呂志祥呂忠明、林秀蘭、連國隆、張政府、林金發蔡富山楊祺一、楊久萬」姓名之記載,為誤寫,均應予刪除。
本院於102年11月28日所為之更正裁定應予廢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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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