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1年度,22號
PCDV,101,國,22,2013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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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鄭貴春
被 上 訴人 杜永富
      翁金龍
      楊孝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
國102 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46,8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請併
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3 份到院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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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