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1557號
PCDM,102,訴,1557,2013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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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錢倩
選任辯護人 游開雄律師
      余宗鳴律師
被   告 黃瑞
選任辯護人 龔君彥律師
      溫閔喬律師
被   告 陳文興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 年度偵字第15316 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4057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錢倩黃瑞陳文興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錢倩黃瑞陳文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錢倩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第8 條第2 項轉讓第二級毒 品罪,被告黃瑞涉犯同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 罪、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第11條第1 項、第2 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被告陳文興涉犯同條例 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第8 條第2 項轉讓第二級 毒品罪,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與證人、同案被告間供述矛 盾,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又其等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難期被告等人於將來審判及執行時遵 期到場,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 年7 月 31 日 起執行羈押,並經本院於102 年10月25日當庭宣示自 102年10 月31日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因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2 年12月20日訊問被 告錢倩黃瑞陳文興後,認被告錢倩黃瑞陳文興 各自涉犯上開所述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錢倩、黃 瑞部分,尚有待詰問證人及同案被告陳文興以釐清事實,並 參酌其等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有畏罪逃亡可能,衡以被告陳文興雖坦承犯行, 然其前於84、85年及96年間均曾因案遭到通緝,故認被告錢 倩、黃瑞陳文興之原羈押原因均尚未消滅,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 ,裁定被告錢倩黃瑞陳文興均應自102 年12月31日起



延長羈押2 月。又本院已於102 年12月20日當庭宣示延長羈 押之裁定,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林維斌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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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