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5251號
PCDM,102,聲,5251,201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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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國輝
具 保 人 陳采琳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
度執聲沒字第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采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采琳因被告連國輝犯竊盜案件 ,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指 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4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 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 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連國輝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 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 ,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 有送達證書3 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9 月18日 新北檢玉辛102 執字第11014 號通知1 紙、拘票暨拘提報告 書2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表2 紙、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附卷可稽,且於本院 裁定時,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按,足見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 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錢衍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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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