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佳成
上列受刑人因藏匿人犯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7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佳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佳成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10月3 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顏佳成前㈠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400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㈡復 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 1892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嗣經臺 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別以99年度上訴字第3506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667 號上訴駁回確定,上開2 罪有期徒刑部分 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83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3 年2 月確定;㈢又因犯藏匿人犯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79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乃與前揭㈠㈡2 罪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0 年10月3 日起入監執行,後經法 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6日,縮短刑 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1 月1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 102 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 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 博 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 靖 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