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108號
聲 請 人 楊勝雄
受 刑 人 楊松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松達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 檢察官指揮執行前已入監,然受刑人為伊兒子,伊家庭經濟 已陷入極大困境,希望受刑人能免再受徒刑執行,並能於農 曆過年前提早出監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從而,得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而聲明異 議者,僅限於受刑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如不具上 開法定身分關係之人即無聲明異議之權。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楊勝雄固係受刑人楊松達之父,此有 楊勝雄、楊松達之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2 紙 、楊勝雄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 稽。惟聲明異議人既非受刑人本人或其配偶,且因受刑人業 已成年,有其年籍資料附卷可查,聲明異議人亦非受刑人之 法定代理人,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明異議人依法並無得為 聲明異議之權。是其所為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 依法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虹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