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4928號
PCDM,102,聲,4928,2013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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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928號
聲 請 人 楊勝雄
受 刑 人 楊松達
上列異議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松達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 檢察官指揮執行前已入監,然受刑人為伊之大兒子,伊行動 又有不便且無工作能力,過往即須靠受刑人工作賺錢資助養 家,受刑人之兩位胞弟復有自身困難無法分身照料,而伊之 配偶另得為家庭奔波故難抽身外出工作,若無法使受刑人返 家協助,伊之生活勢將陷於極大困境,希望受刑人能免再受 徒刑執行,經此教訓其必不至於再次犯罪,伊也會深自檢討 ,督促受刑人不再重蹈覆轍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楊勝雄雖為受刑人之父,有聲請人所提全 戶戶口名簿影本可參,惟受刑人既早已成年,聲請人自不再 具備受刑人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是其顯非聲明異議之適格主 體,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盧軍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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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