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2年度,169號
PCDM,102,簡附民,169,201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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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169號
原   告 王清標
      王陳菊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被   告 洪福銓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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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