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169號
原 告 王清標
王陳菊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被 告 洪福銓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