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69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細銀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529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細銀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 爰審酌被告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對於告訴人居住安寧及社會 治安產生危害,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6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靜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5294號
被 告 葉細銀 女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設臺東縣關山鎮○○里0鄰○○00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細銀與陳雅慧係婆媳關係,葉細銀明知新北市○○區○○ 路0號1、2樓房屋為陳雅慧所有,且於民國102年5月1日19時 30分許,業經陳雅慧告知其不得在該處居住,並請員警到場 將葉細銀請離上開房屋。詎葉細銀仍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 意,於102年5月2日13時10分許,未經陳雅慧同意,擅自僱 用不知情之陳美錦(另為不起訴處分),將門鎖開啟並逕行 將之更換(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以進入上開屋內居住而 未離去。嗣葉細銀又於102年5月3日再度僱用陳美錦至上開 房屋更換屋內辦公室門鎖之際,陳雅慧亦於同日12時許返回 上開房屋,當場發現葉細銀及陳美錦,始報警查悉上情。二、案經陳雅慧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葉細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陳雅慧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證人陳美錦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四)臺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 權狀、土地所有權狀各1紙。
(五)現場照片6張。
(六)本署102年度偵字第16526號卷:佐證告訴人於102年5 月1日已經請被告離開上開房屋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2 日
檢察官 林士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