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50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瀚陽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
偵字第14827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2 年度偵字第25496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瀚陽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王瀚陽(原名王明杰)依其智識程度,可預見提 供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等物供不熟識之 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以該帳戶作為收取詐騙被害人所得財 物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 ,於民國102 年3 月22日下午1 時30分許之前某時,在臺北 市中山區民生東路與建國北路路口之某便利商店前,將其所 申辦之板信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板信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及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合作 金庫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仁愛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含密碼)等物,以每月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之代價,提 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白」之成年男子使用 ,以此方式幫助該成年男子所屬詐欺集團為詐欺取財之犯行 。嗣取得王瀚陽上開帳戶之詐欺集團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 ,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各被害人, 致各該被害人均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 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至如附表所示王瀚陽帳戶內,旋 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持提款卡提領一空。嗣因如附表所示之各 被害人於遭詐騙後,均發覺有異,經報警處理,始循線偵得 上情。
二、證據:
㈠告訴人葉輪、邵復彬、曾琬真、蔡文田、張偉昕、被害人賴 雪珠等人於警詢中之指訴。
㈡被告王瀚陽上開板信銀行、合作金庫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帳 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往來交易查詢紀錄各1 份。 ㈢告訴人葉輪、邵復彬、曾琬真、蔡文田、張偉昕、被害人賴 雪珠等人所提出之存款憑條、存提款交易憑證、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匯款申請書數紙。
㈣被告固坦承其將板信銀行帳戶、合庫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 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綽號「小白」之成年男子使用,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 欺犯行,辯稱:「小白」是說要借伊的帳戶作為轉帳使用, 伊後來才知道「小白」借用伊的帳戶是要用作職棒簽賭云云 。惟查:
1.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因上開詐欺 集團成員之詐術施行,而陷於錯誤,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等情,業經被害人等於警詢中指述 明確,並有上開帳戶交易往來紀錄、存款憑條、存提款交易 憑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匯款申請書等在卷足資佐證 ,足認被告上開金融帳戶確係供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騙前開 被害人之用無訛。
2.按任何人均可辦理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使用,如無正當理 由,實無取用他人帳戶使用之必要,而提款卡、密碼事關個 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一般人均有防止他人任 意使用之認識,縱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 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且該等帳戶如落入不明人士手 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 罪工具,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兼以 近年來電視或平面媒體上,常有詐騙集團利用金錢收購、租 借、求職等種種事由,蒐集他人所申請之人頭帳戶,用以掩 飾、隱藏,供作受詐騙或恐嚇之被害人匯款之帳戶再提領使 用,致使警方追索犯罪無著之報導,被告既係心智成熟之人 ,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對於將自己開立帳戶供不 熟悉之人使用,該帳戶將有可能被利用作為實行財產犯罪之 工具一節,應有所預見及認識。參以被告於偵查時供稱:伊 係經朋友「阿華」介紹才認識「小白」,伊與「小白」是以 電話聯繫,但後來「小白」都不接電話,伊現在也找不到「 小白」,連「阿華」都找不到云云(見偵字第14827 號卷第 112 頁)。足徵被告與「小白」間委無何親密情誼關係,殊 難謂彼此相識熟稔,適可知被告對於取得其帳戶者之真實姓 名、年籍、身分、背景等重要資訊,要屬概無所悉,則被告 既與「小白」間已不具備任何信任或情誼關係,復未再予審 慎確認對方之真實身分,更遑論未事先與對方鄭重約定返還 帳戶之情形下,卻猶將上開銀行帳戶交予使用,自足認其主 觀上有容任取得帳戶之人用於詐騙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 幫助詐欺取財之間接故意。
三、核被告王瀚陽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提供上開板信銀行、合作金
庫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等帳戶之行為,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 先後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葉輪、邵復彬、曾琬真、蔡文 田、張偉昕、被害人賴雪珠等6 人,而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 罪,為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幫助詐欺 取財罪處斷。檢察官雖未就被告提供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編號1 被害人之犯行部分,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被告此部分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既 與其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附 表編號2 至6 所示各告訴人、被害人之犯行間,有想像競合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復 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本院自得併予審究。被告係幫助該 詐欺集團成員為詐欺取財之犯行,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 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報酬利益,提供 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不法犯罪集團使用,不僅造成執法機關 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 更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所為實非可取,兼衡其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害之 程度,及犯後未能與告訴人及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之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及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 匯入帳戶 │
│ │ │(民國) │(民國) │(新臺幣)│ │
├──┼───┼──────────┼─────┼─────┼─────┤
│ 1 │賴雪珠│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2 │102 年3 月│100,000元 │王瀚陽中國│
│ │ │年3 月22日下午2 時許│22日下午2 │ │信託銀行帳│
│ │ │,撥打電話予賴雪珠,│時54分許 │ │戶 │
│ │ │佯稱係其嫂嫂黃驪嬌,│ │ │ │
│ │ │欲借款10萬元,購買股│ │ │ │
│ │ │票云云,致賴雪珠因而│ │ │ │
│ │ │陷於錯誤,而為匯款。│ │ │ │
├──┼───┼──────────┼─────┼─────┼─────┤
│ 2 │葉輪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2 │102 年3 月│115,000元 │王瀚陽合作│
│ │ │年3 月22日下午1 時30│22日下午1 │ │金庫銀行帳│
│ │ │許,撥打電話予葉輪,│時36分許 │ │戶 │
│ │ │佯稱係葉輪之女,因購│ │ │ │
│ │ │買股票資金不足,須借├─────┼─────┼─────┤
│ │ │貸現金周轉云云,致葉│102 年3 月│120,000元 │王瀚陽中國│
│ │ │輪因而陷於錯誤,而為│22日下午2 │ │信託銀行帳│
│ │ │匯款。 │時許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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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曾琬真│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2 │102 年3 月│16,123元 │王瀚陽板信│
│ │ │年3 月22日晚間5 時45│22日晚間6 │ │銀行帳號 │
│ │ │分許,撥打電話予曾琬│時40分許 │ │ │
│ │ │真,佯稱曾琬真先前網│ │ │ │
│ │ │路購物時,因貨運公司│ │ │ │
│ │ │疏失,致其名下之金融│ │ │ │
│ │ │帳號每月會遭分期付款├─────┼─────┤ │
│ │ │,並隨後接獲自稱郵局│102 年3 月│10,751元 │ │
│ │ │員工之人來電,佯稱須│22日晚間6 │ │ │
│ │ │至自動提款機操作更正│時42分許 │ │ │
│ │ │,致曾琬真因而陷於錯│ │ │ │
│ │ │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提│ │ │ │
│ │ │款機,而為匯款。 │ │ │ │
├──┼───┼──────────┼─────┼─────┼─────┤
│ 4 │邵復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2 │102 年3 月│16,985元 │王瀚陽板信│
│ │ │年3 月22日晚間5 時20│22日晚間6 │ │銀行帳戶 │
│ │ │分許,撥打電話予邵復│時57分許 │ │ │
│ │ │彬,佯稱邵復彬先前網│ │ │ │
│ │ │路購物時,因作業人員│ │ │ │
│ │ │疏失,致購買之物品遭│ │ │ │
│ │ │設定為分期付款,並隨│ │ │ │
│ │ │後接獲自稱郵局專員之│ │ │ │
│ │ │人來電,佯稱須至自動│ │ │ │
│ │ │提款機操作更正,致邵│ │ │ │
│ │ │復彬因而陷於錯誤,依│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 │ │ │
│ │ │而為匯款。 │ │ │ │
├──┼───┼──────────┼─────┼─────┼─────┤
│ 5 │蔡文田│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2 │102 年3 月│11,764 元 │王瀚陽板信│
│ │ │年3 月22日晚間6 時24│23日晚間7 │ │銀行帳戶 │
│ │ │分許,撥打電話予蔡文│時5 分許 │ │ │
│ │ │田,佯稱蔡文田先前網│ │ │ │
│ │ │路購物時,因店員刷錯│ │ │ │
│ │ │條碼,致購買之物品每│ │ │ │
│ │ │月皆會自動轉帳扣款,│ │ │ │
│ │ │須至自動提款機操作更│ │ │ │
│ │ │正,致蔡文田因而陷於│ │ │ │
│ │ │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 │ │ │
│ │ │提款機,而為匯款。 │ │ │ │
├──┼───┼──────────┼─────┼─────┼─────┤
│ 6 │張偉昕│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2 │102 年3 月│29,999元 │王瀚陽合作│
│ │ │年3 月23日下午3 時35│23日下午5 │ │金庫銀行帳│
│ │ │分許,撥打電話予張偉│時3 分許 │ │戶 │
│ │ │昕,佯稱張偉昕先前網│ │ │ │
│ │ │路購物時,因店家作業│ │ │ │
│ │ │疏失,致購買之物品遭│ │ │ │
│ │ │設定為分期付款,並隨│ │ │ │
│ │ │後接獲自稱匯豐銀行客│ │ │ │
│ │ │服人員來電,佯稱須至│ │ │ │
│ │ │自動提款機操作更正,│ │ │ │
│ │ │致張偉昕因而陷於錯誤│ │ │ │
│ │ │,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 │ │ │
│ │ │機,而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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