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3263號
PCDM,102,易,3263,2013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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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3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冬藏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
偵字第21684 號),惟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
書所列情形,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沈冬藏於民國 102 年8 月18日21、22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懷仁街85巷巷 口,因停車問題與柯𤣹彤、楊政諭發生爭執,竟即基於毀損 之犯意,以腳踹柯𤣹彤所有、由楊政諭保管使用,而停放在 上開地點之車號000-000 號輕機車,致該機車倒地損壞,再 接續持水果刀刺破該機車之2 個輪胎,足生損害於柯𤣹彤、 楊政諭,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被告被訴 恐嚇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柯𤣹彤、楊政諭告訴被告毀損案件,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 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柯𤣹彤、楊政諭均已 與被告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其等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1 份、刑事撤回告訴狀2 件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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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