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移調字,102年度,63號
PCDM,102,審附民移調,63,2013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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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63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郭瀚文 
  原 告  劉健新 
  被 告  張登翔 
  被 告  鍾明錦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63號因102 年度審易字第
412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6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揚旭           
  書記官  黃頌棻
  調解委員 江銘洛
朗讀案由
  原 告  郭瀚文
  原 告  劉健新
  被 告  張登翔
  被 告  鍾明錦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郭瀚文
  原 告  劉健新
  被 告  張登翔
  被 告  鍾明錦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張登翔鍾明錦願連帶給付原告郭瀚文劉健新共新台
  幣参萬元,於民國102 年12月10日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經
  原告二人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兩位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412號之刑事告訴。
三、原告二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原告 郭瀚文
              原告 劉健新
              被告 張登翔
              被告 鍾明錦
              調解委員 江銘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黃頌棻
              法 官 蘇揚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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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