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63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郭瀚文
原 告 劉健新
被 告 張登翔
被 告 鍾明錦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63號因102 年度審易字第
412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6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揚旭
書記官 黃頌棻
調解委員 江銘洛
朗讀案由
原 告 郭瀚文
原 告 劉健新
被 告 張登翔
被 告 鍾明錦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郭瀚文
原 告 劉健新
被 告 張登翔
被 告 鍾明錦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張登翔、鍾明錦願連帶給付原告郭瀚文、劉健新共新台
幣参萬元,於民國102 年12月10日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經
原告二人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兩位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412號之刑事告訴。
三、原告二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原告 郭瀚文
原告 劉健新
被告 張登翔
被告 鍾明錦
調解委員 江銘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黃頌棻
法 官 蘇揚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