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移調字,102年度,59號
PCDM,102,審附民移調,59,2013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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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59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張新銘
  被   告 何春鈺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59號因102年度審易字第74
0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 日上午11時44分在本院調解
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陳爍憲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張新銘
  被     告 何春鈺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 張新銘
  被     告 何春鈺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何春鈺願給付原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
  下同)柒萬元,作為和解條件,原告同意。
二、給付方法:上開款項柒萬元,被告何春鈺必須於民國(下同
  )102 年12月31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板信商業銀行民族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
  司帳戶內。
三、上開款項柒萬元,被告何春鈺,如不能依約履行,視為到期
  。
四、被告何春鈺,如能依約履行上開款項之給付,則原告遠信國
  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沈文彬願寬恕被告何春鈺
  請法官從輕量刑被告何春鈺,予被告何春鈺自新之機會。
五、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六、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 張新銘
              被     告 何春鈺
              調 解 委 員 陳爍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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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