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59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張新銘
被 告 何春鈺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59號因102年度審易字第74
0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 日上午11時44分在本院調解
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陳爍憲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張新銘
被 告 何春鈺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 張新銘
被 告 何春鈺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何春鈺願給付原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
下同)柒萬元,作為和解條件,原告同意。
二、給付方法:上開款項柒萬元,被告何春鈺必須於民國(下同
)102 年12月31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板信商業銀行民族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
司帳戶內。
三、上開款項柒萬元,被告何春鈺,如不能依約履行,視為到期
。
四、被告何春鈺,如能依約履行上開款項之給付,則原告遠信國
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沈文彬願寬恕被告何春鈺,
請法官從輕量刑被告何春鈺,予被告何春鈺自新之機會。
五、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六、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 張新銘
被 告 何春鈺
調 解 委 員 陳爍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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