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移調字,102年度,55號
PCDM,102,審附民移調,55,2013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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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55號
   調 解 筆 錄
  原告即被告  黃啟洲
  原告即被告  薛智豪
  法定代理人  陳麗青
  原告即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及訴訟代理人 薛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55號因102 年度審易字第
581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 日上午9 時53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揚旭
  書記官  黃頌棻
  調解委員 江銘洛
朗讀案由
  原告即被告 黃啟洲
  原告即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及訴訟代理人 薛天明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即被告 黃啟洲
  原告即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及訴訟代理人 薛天明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兩造互向對方表示抱歉。
二、兩造並同意撤回本院102年度審易字581號之刑事告訴。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原告即被告 黃啟洲
              原告即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及訴訟代理人 薛天明
              調解委員 江銘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黃頌棻
              法 官 蘇揚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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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