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55號
調 解 筆 錄
原告即被告 黃啟洲
原告即被告 薛智豪
法定代理人 陳麗青
原告即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及訴訟代理人 薛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55號因102 年度審易字第
581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 日上午9 時53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揚旭
書記官 黃頌棻
調解委員 江銘洛
朗讀案由
原告即被告 黃啟洲
原告即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及訴訟代理人 薛天明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即被告 黃啟洲
原告即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及訴訟代理人 薛天明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兩造互向對方表示抱歉。
二、兩造並同意撤回本院102年度審易字581號之刑事告訴。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原告即被告 黃啟洲
原告即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及訴訟代理人 薛天明
調解委員 江銘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黃頌棻
法 官 蘇揚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