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9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淑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緝字
第59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淑玲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 事 實
一、莊淑玲自民國84年起受僱於曾金蓮擔任理事長之「有限責任 新北市第一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下稱第一計程車合作社) 擔任會計、出納之職,負責收取會員所繳交之各款項,為從 事業務之人。詎其竟與蘇冠丞(另案通緝中)共同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聯絡,由莊淑玲利用職務上之機 會,自99年10月26日起至100 年6 月間止,接續將其所持有 向第一計程車合作社社員所收取之如附表所示會員繳納之勞 、健保費共計新臺幣(下同)79萬3,839 元,及第一計程車 合作社應繳納之代收計程車強制保險金共計36萬6,913 元, 合計116 萬752 元,均侵占入己,復將前開侵占款項全數交 付予蘇冠丞。嗣因莊淑玲遲未將前開款項繳回第一計程車合 作社,經第一計程車合作社理事長曾金蓮查核對帳,並先行 墊付前開款項後,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曾金蓮訴由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查被告莊淑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 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曾金蓮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訴情節大致相 符,並有第一計程車合作社會員繳費收據影本及100 年6 月 28日宏睿產業有限公司收據影本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於前開時 地所為前揭之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 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 內(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8075號判例足資參照)。被告在
第一計程車合作社擔任會計、出納之職,負責收取合作社會 員所繳交之各款項,係從事業務之人,其將業務上所持有之 前開款項侵占入己,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 務侵占罪。被告與蘇冠丞,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按業務侵占罪係以具有業務之身 分關係而成立,蘇冠丞雖未任職第一計程車合作社,而非從 事業務之人,惟其與具備該等身分關係之被告共同實行本件 業務侵占之犯行,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仍應以論 以共同正犯。再被告自99年10月26日起至100 年6 月間止, 先後將其業務上持有之前開款項均予以侵占入己等行為係於 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 開,顯均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 犯,應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未能謹守分際,貪圖一時之 利,侵占業務上所持有款項,致令告訴人生財產上損害甚鉅 ,所為誠值非議,惟念其除本件犯行外,無其他經法院宣告 有期徒刑以上罪刑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 份附卷可查,素行尚佳,且犯後已坦承犯行,並業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另獲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表示同意給予 被告自新之機會等語,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筆 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8頁背面、第23頁),足見其犯後 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侵占數額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 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且業與 告訴人成立和解,告訴人於審理中亦當庭表明同意給予被告 自新之機會等情,均敘明如前。是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應 足促其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 緩刑3 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前段、第336 條第2 項、第74 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順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鄭凱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會員姓名│侵占期日 │侵占勞、健保費│
│ │ │ │(新臺幣) │
├──┼────┼─────┼───────┤
│ 1 │楊嘉仁 │100.5.19 │4,989 元 │
├──┼────┼─────┼───────┤
│ 2 │楊瑞榮 │100.4.22 │6,783 元 │
├──┼────┼─────┼───────┤
│ 3 │高文正 │100.4 月間│2,214 元 │
├──┼────┼─────┼───────┤
│ 4 │李順德 │100.3.30 │1 萬209 元 │
├──┼────┼─────┼───────┤
│ 5 │林棋松 │100.3.14 │1 萬5,738 元 │
│ │ │100.6.7 │ │
├──┼────┼─────┼───────┤
│ 6 │楊衍鈺 │100.4.8 │1 萬209 元 │
├──┼────┼─────┼───────┤
│ 7 │王國清 │100.5.26 │1,476 元 │
├──┼────┼─────┼───────┤
│ 8 │吳宏模 │100.4.29 │2,302 元 │
├──┼────┼─────┼───────┤
│ 9 │何亞歷 │100.4.1 │7,869 元 │
├──┼────┼─────┼───────┤
│ 10 │呂信義 │99.10.26 │1,680 元 │
│ │ │100.4.22 │ │
├──┼────┼─────┼───────┤
│ 11 │洪俊嘲 │100.2.8 │4,989 元 │
├──┼────┼─────┼───────┤
│ 12 │林萬壽 │100.4.13 │7,114 元 │
│ │ │100.5.17 │ │
├──┼────┼─────┼───────┤
│ 13 │陳再傳 │100.1.31 │7,869 元 │
├──┼────┼─────┼───────┤
│ 14 │潘文祥 │100.6 月間│1 萬209 元 │
├──┼────┼─────┼───────┤
│ 15 │詹紹宜 │100.6 月間│1 萬6,596 元 │
├──┼────┼─────┼───────┤
│ 16 │陳超龍 │100.4.18 │6,806 元 │
│ │ │100.5.11 │ │
├──┼────┼─────┼───────┤
│ 17 │吳趙茂苓│100.4.1 │2,214 元 │
├──┼────┼─────┼───────┤
│ 18 │劉益銘 │100.2.1 │6,514 元 │
├──┼────┼─────┼───────┤
│ 19 │林威宏 │100.4.1 │1 萬1,578 元 │
│ │ │100.6.1 │ │
├──┼────┼─────┼───────┤
│ 20 │莊文福 │100.3.21 │5,064 元 │
├──┼────┼─────┼───────┤
│ 21 │張錦錫 │100.3.31 │2,764 元 │
│ │ │100.5.27 │ │
├──┼────┼─────┼───────┤
│ 22 │林文俊 │100.3.31 │1 萬4,349 元 │
│ │ │100.4.19 │ │
│ │ │100.5.4 │ │
├──┼────┼─────┼───────┤
│ 23 │蔡耀寬 │100.2.24 │4,989 元 │
├──┼────┼─────┼───────┤
│ 24 │阮坤漢 │100.5.20 │2,302 元 │
├──┼────┼─────┼───────┤
│ 25 │王錦樹 │100.3.31 │4,989 元 │
├──┼────┼─────┼───────┤
│ 26 │陳章明 │100.4.1 │9,486 元 │
├──┼────┼─────┼───────┤
│ 27 │鄧僖華 │100.4.12 │5,064 元 │
├──┼────┼─────┼───────┤
│ 28 │吳螢發 │100.4.1 │2,214 元 │
├──┼────┼─────┼───────┤
│ 29 │陳清富 │100.4.28 │1 萬3,612 元 │
├──┼────┼─────┼───────┤
│ 30 │顏櫃宏 │100.3.1 │9,978 元 │
├──┼────┼─────┼───────┤
│ 31 │陳龍輝 │100.4.29 │2,952 元 │
├──┼────┼─────┼───────┤
│ 32 │王明隆 │100.3.23 │6,552 元 │
├──┼────┼─────┼───────┤
│ 33 │呂啟川 │100.6 月間│7,869 元 │
├──┼────┼─────┼───────┤
│ 34 │游文祥 │100.6 月間│4,989 元 │
├──┼────┼─────┼───────┤
│ 35 │陳澤銘 │100.4.8 │8,106 元 │
├──┼────┼─────┼───────┤
│ 36 │洪滿堂 │100.4.20 │3,376 元 │
│ │ │100.5.25 │ │
├──┼────┼─────┼───────┤
│ 37 │黃炳中 │100.3.1 │1 萬6,575 元 │
│ │ │100.5.31 │ │
├──┼────┼─────┼───────┤
│ 38 │曾梓烊 │100.3.2 │5,014 元 │
│ │ │ │1 萬8,070 元 │
├──┼────┼─────┼───────┤
│ 39 │林正敏 │100.4.6 │4,989 元 │
├──┼────┼─────┼───────┤
│ 40 │林宗憲 │100.3.31 │4,989 元 │
│ │ │100.5.24 │ │
├──┼────┼─────┼───────┤
│ 41 │吳震東 │100.5.30 │9,133 元 │
├──┼────┼─────┼───────┤
│ 42 │謝宗翰 │100.4.20 │6,268 元 │
│ │ │100.6.7 │ │
├──┼────┼─────┼───────┤
│ 43 │許志總 │100.1.26 │7,336 元 │
├──┼────┼─────┼───────┤
│ 44 │趙文章 │100.3.1 │5,285 元 │
│ │ │100.3.30 │6,007 元 │
├──┼────┼─────┼───────┤
│ 45 │謝春盛 │100.3.30 │4,216 元 │
│ │ │100.5.23 │4,216 元 │
├──┼────┼─────┼───────┤
│ 46 │黃清海 │100.3.17 │7,227 元 │
├──┼────┼─────┼───────┤
│ 47 │賴茂盛 │100.6 月間│1 萬4,196 元 │
├──┼────┼─────┼───────┤
│ 48 │江國雄 │100.3.31 │6,906 元 │
│ │ │100.4.8 │6,906 元 │
├──┼────┼─────┼───────┤
│ 49 │張允瀚 │100.3.1 │4,989 元 │
│ │ │100.3.23 │5,064 元 │
├──┼────┼─────┼───────┤
│ 50 │林志展 │100.4.1 │4,989 元 │
│ │ │100.5.11 │4,989 元 │
├──┼────┼─────┼───────┤
│ 51 │許宏謀 │100.3.28 │4,008 元 │
│ │ │100.4.20 │4,008 元 │
├──┼────┼─────┼───────┤
│ 52 │林駿宏 │100.3.29 │8,577 元 │
├──┼────┼─────┼───────┤
│ 53 │王寶龍 │99.11.16 │1萬680 元 │
│ │ │100.6.2 │1萬1,624 元 │
├──┼────┼─────┼───────┤
│ 54 │張富傑 │100.3.1 │3,403 元 │
├──┼────┼─────┼───────┤
│ 55 │黃淑薰 │100.3.3 │1 萬426 元 │
├──┼────┼─────┼───────┤
│ 56 │廖萬益 │100.5.17 │7,555 元 │
├──┼────┼─────┼───────┤
│ 57 │陳憲民 │100.2.24 │2 萬418 元 │
│ │ │100.5.31 │ │
├──┼────┼─────┼───────┤
│ 58 │莊宗躍 │100.3.29 │1 萬5,990 元 │
├──┼────┼─────┼───────┤
│ 59 │張展榮 │100.2.25 │4,989 元 │
├──┼────┼─────┼───────┤
│ 60 │張根旺 │100.1.21 │2 萬742 元 │
│ │ │100.4.1 │ │
│ │ │100.4.12 │ │
├──┼────┼─────┼───────┤
│ 61 │王志雄 │100.1.3 │1 萬3,230 元 │
├──┼────┼─────┼───────┤
│ 62 │沈順能 │100.4.20 │7,521 元 │
├──┼────┼─────┼───────┤
│ 63 │曾億濱 │100.1.11 │1 萬5,312 元 │
│ │ │100.4.14 │ │
├──┼────┼─────┼───────┤
│ 64 │賴維固 │99.12.30 │1 萬209 元 │
├──┼────┼─────┼───────┤
│ 65 │洪文雄 │100.4.29 │840 元 │
├──┼────┼─────┼───────┤
│ 66 │陳慶輝 │100.5.23 │7,869 元 │
├──┼────┼─────┼───────┤
│ 67 │許必爵 │100.1.31 │2 萬418 元 │
│ │ │100.4.6 │ │
├──┼────┼─────┼───────┤
│ 68 │林志堅 │100.4.11 │1 萬4,853 元 │
├──┼────┼─────┼───────┤
│ 69 │方鐘成 │100.3.1 │2 萬418 元 │
│ │ │100.3.28 │ │
├──┼────┼─────┼───────┤
│ 70 │鍾華龍 │100.5 月間│1 萬4,196 元 │
├──┼────┼─────┼───────┤
│ 71 │鍾慶雄 │100.3.25 │1 萬107 元 │
│ │ │100.4.6 │ │
├──┼────┼─────┼───────┤
│ 72 │王福財 │100.3.1 │1 萬1,871 元 │
├──┼────┼─────┼───────┤
│ 73 │廖新春 │100.3.1 │1 萬3,812 元 │
├──┼────┼─────┼───────┤
│ 74 │張明恭 │100.3.16 │6,324 元 │
├──┼────┼─────┼───────┤
│ 75 │羅進順 │100.3 月間│1 萬209 元 │
├──┼────┼─────┼───────┤
│ 76 │吳進祥 │100.4.14 │6,906 元 │
├──┼────┼─────┼───────┤
│ 77 │楊富德 │100.3.29 │8,595 元 │
├──┼────┼─────┼───────┤
│ 78 │游陳卉蓮│100.4.11 │1 萬209 元 │
├──┼────┼─────┼───────┤
│ 79 │廖秀新 │100.4.28 │4,989 元 │
│ │ │100.6.7 │ │
├──┼────┼─────┼───────┤
│ 80 │李日富 │99.11.19 │1 萬1,123 元 │
│ │ │100.3.28 │ │
├──┼────┼─────┼───────┤
│ 81 │周明哲 │99.12.30 │4,353 元 │
│ │ │100.3.31 │ │
├──┼────┼─────┼───────┤
│ 82 │蔡文傑 │100.3.24 │8,190 元 │
├──┼────┼─────┼───────┤
│ 83 │楊東樺 │100.3.24 │1 萬371 元 │
├──┼────┼─────┼───────┤
│ 84 │李重森 │100.3.24 │8,619 元 │
├──┼────┼─────┼───────┤
│ 85 │王竹仁 │100.3 月間│2,214 元 │
├──┼────┼─────┼───────┤
│ 86 │詹德源 │100.2.25 │1 萬7,154 元 │
│ │ │100.3.28 │ │
├──┼────┼─────┼───────┤
│ 87 │李繼昌 │100.3.30 │8,130 元 │
├──┴────┴─────┴───────┤
│ 合計79萬3,83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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