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移調字,102年度,98號
PCDM,102,審交附民移調,98,201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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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98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劉建智
  原   告  劉思裴
  被   告  崔庭瑋
  法定代理人  胡燕平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98號因102年度審交易字
第420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下午3時34分在本院調
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陳君鑾
朗讀案由
  原 告  劉建智
  原 告  劉思裴
  被 告  崔庭瑋
  法定代理人胡燕平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劉建智
  原 告  劉思裴
  被 告  崔庭瑋
  法定代理人胡燕平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二人共新台幣(下同)肆萬元(不含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理賠金),給付方法:被告於民國102年12月5
  日給付原告二人肆萬元,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二人願撤回本院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420 號過失傷害刑
  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      劉建智
              原告      劉思裴
              被告      崔庭瑋
              被告法定代理人 胡燕平
              調解委員    陳君鑾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係依原本製成。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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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