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98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劉建智
原 告 劉思裴
被 告 崔庭瑋
法定代理人 胡燕平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98號因102年度審交易字
第420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下午3時34分在本院調
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陳君鑾
朗讀案由
原 告 劉建智
原 告 劉思裴
被 告 崔庭瑋
法定代理人胡燕平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劉建智
原 告 劉思裴
被 告 崔庭瑋
法定代理人胡燕平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二人共新台幣(下同)肆萬元(不含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理賠金),給付方法:被告於民國102年12月5
日給付原告二人肆萬元,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二人願撤回本院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420 號過失傷害刑
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 劉建智
原告 劉思裴
被告 崔庭瑋
被告法定代理人 胡燕平
調解委員 陳君鑾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係依原本製成。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