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365號
PTDV,89,訴,365,2001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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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五號
  原   告  丙○○
         己○○
         丁○○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繼承人  戊○○
         庚○○○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戊○○庚○○○為被告陳林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被告陳林逃之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二、茲經本院查明戊○○庚○○○為被告陳林逃之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附卷 可稽,是該繼承人應即與原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賴秀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滕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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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