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五號
原 告 丙○○
己○○
丁○○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繼承人 戊○○
庚○○○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戊○○及庚○○○為被告陳林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被告陳林逃之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二、茲經本院查明戊○○及庚○○○為被告陳林逃之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附卷 可稽,是該繼承人應即與原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賴秀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滕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