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0年度,230號
PTDM,90,訴,230,2001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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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乙○○
        丙○○
        辛○○
        戊○○
        己○○
        丁○○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七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庚○○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
乙○○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
丙○○辛○○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
戊○○己○○丁○○甲○○共同運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之走私物品未遂,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乙○○曾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甫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執行 完畢,仍不知悔悟。
二、庚○○係「慶德祥號」漁船之船長,丙○○辛○○乙○○則為該船之船員。 四人與一位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走私洋菸進入台灣地區之犯意,由該 年籍不詳之人先在公海向不詳商船購得完稅價格新台幣(下同)二百十八萬零一 百五十三元已逾公告數額之管制物品即未貼專賣憑證之洋菸共二百六十二箱(以 上未貼專賣憑證洋菸之名稱、數量以及完稅後之價格詳如附表一)後,再推由庚 ○○與丙○○辛○○乙○○於九十年一月三日八時二十五分許,以出海漁撈 為由,自馬公漁港安檢所報關駕駛「慶德祥號」漁船出港。於同年月十五日中午 駛至經緯度不詳之高雄外海二十餘海浬之公海上,與前開商船會合,由庚○○等 四人共同搬運前開香菸入艙後,駛往約定之屏東縣高屏溪河口二百五十公尺我國 領海處,等待他人前來接運。庚○○等四人上開走私物品運入屏東縣高屏溪河口 二百五十公尺處,即向該不詳姓名成年人報告,該不詳姓名成年人即召集知情之 戊○○己○○丁○○甲○○前來搬運,其等收到通知後,同年月十五日下 午六時,戊○○駕駛「允揚三號」漁船自高雄旗津報關出海,至「慶德祥號」漁 船附近,另己○○丁○○甲○○分別九十年一月十五日二十二時許、十八時



許以及二十一時許,搭乘名稱不詳之膠筏,各自從高雄小港附近不知名海岸、東 港海邊之不詳地點以及高雄縣林園鄉林園大橋附近堤防處,無正當理由未經報關 出海,故意逃避海岸巡防機關依法定職權對於航行我國境內之船筏所應實施之檢 查,並於出海後,各於同日二十三時許、十九時許以及二十二時許登上由戊○○ 所駕駛之「允揚三號」漁船。其等登船會合後,於九十年一月十六日凌晨一時許 再由戊○○將「允揚三號」漁船與「慶德祥號」漁船會合接駁,庚○○丙○○辛○○乙○○戊○○己○○丁○○甲○○等人及合力將走私洋菸搬 進「允揚三號」漁船,擬將之運往高雄港外四海浬處。同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於 搬運之際,「允揚三號」漁船尚未啟動出發之前,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查緝人員 在上開河口處當場查獲,並自二船之船艙內扣得前揭未貼專賣憑證之香菸,當晚 之運送行為乃止於未遂。
三、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第六一大隊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庚○○乙○○丙○○辛○○戊○○己○○丁○○甲○○ 均否認有上開犯行,被告庚○○辯稱:係因伊在高雄外海即公海二十幾海浬,約 中午時有一艘商船的人強迫將香菸搬到伊船上等語。被告乙○○辯稱:伊未幫忙 搬香菸,也不知道是走私物品等語。被告丙○○辛○○均辯稱:伊當時正在漁 船上睡覺,沒有幫忙搬香菸等語。被告戊○○辯稱:當時伊在睡覺,附近有一艘 海釣船的人叫伊起來,說有一艘船壞了,叫伊幫忙搬魚貨,搬到一半時有一包破 了,才知道是香菸等語。被告己○○辯稱:伊有去搬,但不知道是什麼東西,對 方是叫伊去搬魚貨等語。被告丁○○辯稱:伊是出海去釣魚,膠筏上的人告訴伊 要去允揚三號一下,伊到時他們就叫伊幫忙搬,並不知道是香菸等語。被告甲○ ○辯稱:伊是出海釣魚,後來看到熟人戊○○,他叫伊幫忙搬魚貨,會給幾千元 ,伊就上去幫忙等語。另被告己○○丁○○另辯稱不知出海要報關,甲○○更 辯稱東港附近只要有身分證即可出海,伊等沒有逃避安檢機關檢查之意思等語。二、經查:㈠被告庚○○乙○○丙○○辛○○走私部分,業據被告辛○○、丙 ○○、乙○○分別於警偵訊時供述明確,據被告乙○○供稱:有幫忙搬私貨等語 (見警卷第六頁),另被告辛○○丙○○二人於偵查中亦供稱:庚○○於出海 後即曾告知其等係去搬私貨等語(見偵查卷第九頁反面、第十頁)。另被告庚○ ○於警訊中供稱:因商船船長再三拜託,我才受託等語(見警卷第二頁反面), 於偵查中先稱:係一商船託我載洋菸回東港,就會有人來取等語(見偵查卷第十 一頁),後又改稱:商船靠近後就丟下東西,也沒有經過我同意,我就依指示開 到查獲地點等語(見偵查卷第七十一頁),於本院審理時則辯稱:有一艘船強迫 將香菸搬到我船上等語(見本院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審判筆錄),前後所供不一 ,顯有矛盾,本件查獲之洋菸價值不菲,被告庚○○與對方素不相識,若無私運 之意,則他人何以會強行將貨物交予其運送?其於商船離去後,為何不立即以通 信設備報案?顯見其所稱遭人強迫載運云云,應非實在。況同案被告戊○○於警 訊中供稱:從一艘船裝到我那艘船上,約四、五人幫忙裝貨等語(見警卷第十三 頁反面),於偵查中亦稱:慶德祥上的人都有幫忙丟貨,慶德祥船上有四人等語



(見偵查卷第八頁反面),且被告庚○○乙○○丙○○辛○○以漁撈為目 的於九十年一月三日出海作業,迄九十年一月十六日被查獲為止,前後約有十三 天之久,但其於船上均無漁獲等節,已據證人即本案查緝人員王承先梁重仁於 偵查中結證屬實,其等所為顯違常理,足見被告庚○○乙○○丙○○、辛○ ○本次出海之目的係在走私,應可認定。㈡被告戊○○於偵查中供稱:原以為要 搬魚貨,至現場丟包時就知道了,知該行為是違法的等語(見偵查卷第八頁反面 ),而其為「允揚三號」漁船之船長,何以任由他人於深夜登船搬運不明貨物至 其漁船上?且其知悉搬運之貨物係香菸時,為何不加以拒絕?再者,若僅係搬運 魚貨,對方何以願出三萬元之高價?被告所辯原以為要搬魚貨云云,顯非實在。 ㈢被告己○○丁○○甲○○未經報關出海之事實,已據被告三人於偵查中及 本院審理時坦承(見偵查卷第五時五頁反面、第五十六頁、本院九十年五月二十 四日審判筆錄),按出海之程序,須經安檢所檢查報關後始得出海,被告三人所 辯不知出海要報關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㈣被告己○○於上開時地在 「允揚三號」上搬運貨物之事實,業據其於警偵訊供述明白(見警卷第十五頁、 偵查卷第七頁反面),惟其嗣後又與被告丁○○甲○○改稱:有幫忙搬東西, 但不知道是走私物品等語,但被告己○○丁○○甲○○三人均無正當理由規 避檢查出海,其出海之目的已有可疑,而被告己○○受僱深夜出海搬貨,難謂其 不知所搬之物品係走私物品,況漁獲與洋菸之外觀、形式、重量均明顯不同,一 望即知,竟稱不知所搬者為走私物品,亦違常情。又被告甲○○丁○○若係前 往釣魚,為何未見其攜帶釣竿,可見所辯係出海釣魚云云,亦非實在。㈤此外, 並有查獲如附表所示之未稅洋菸扣案可證,復有照片十六張、「慶德祥號」及「 允揚三號」漁船之機漁船(含船員)進出港檢查表各一紙在卷可稽,另扣案之走 私未稅洋菸其完稅價格為二百十八萬零一百五十三元,亦據有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關緝字第九○○六○一四五號函文一份在卷可憑,已超過管制進口完稅價格十萬 元,係列管之進出口物品,綜上所述,被告等所辯,均顯係臨訟圖卸之詞,不足 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等犯行均堪認定。
三、按上開未稅洋菸,查獲時完稅價格為二百一十八萬零一百五十三元,顯屬懲治走 私條例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之管制進口物品。再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 條第一項所謂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係指自國外私運管制物品進入我國國境而言 ,而我國國境(領海),業經總統於六十八年十月八日以台統㈠義字第五○四六 號令公布為自基線起至其外側十二海浬之海域。本案被告庚○○丙○○、辛○ ○、乙○○係自公海走私進入我國領海內之高屏溪口二百五十公尺處,業據被告 庚○○供承在卷,核其四人所為,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私運管制物 品進口罪,又其等將前開香菸私運入境後雖有運送上開香菸之行為,惟其運送之 行為應為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之當然結果,不另論罪(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 字第四三三號判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第三次行刑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被 告戊○○己○○丁○○甲○○著手於搬運走私物品而不遂之行為,係犯懲 治走私條例第三條第三項、第一項之運送管制物品未遂罪,公訴人認其此部分之 行為係犯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其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應 予變更之。另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對於航行境內之船筏及其客貨得實施



安全檢查,國家安全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上述規定是否有必要檢查 ,以警察及海岸巡防機關之認定為準,而非由船筏內人員決定是否接受檢查,且 不以檢查人員實施檢查時,有拒絕或逃避等行為為限,即故意規避檢查之時間、 地點而未接受檢查者,亦應認有違反該條款之情形(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 第二六六八號判決參照),被告己○○丁○○甲○○等三人未經報關擅自出 海之行為,主觀上顯在逃避安檢,故其等行為係另犯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二項之 逃避檢查罪。又被告庚○○、鋁三吉、丙○○辛○○平日以捕魚為業,應無資 力購入數量龐大之未稅洋菸,本件應係由一有資力之不詳姓名人先購得該未稅洋 菸,再推由被告等人前往走私入境及搬運接駁,因此,被告庚○○、鋁三吉、丙 ○○、辛○○與該不詳姓名人間就私運管制物品罪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另被告戊○○己○○丁○○甲○○等人與庚○○乙○○丙○○及該不詳姓名人於案發當晚運送走私物品未遂行為,亦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己○○丁○○甲○○三人所為上開二罪間,有 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牽連犯之例,從較重之運送管制物品未遂罪,其等著 手於運送行為而不遂(尚未啟運),併依刑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減輕其刑責。 被告乙○○前曾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八月,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執行完畢,有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乙紙在卷可按,其五年之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 ,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 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戊○○己○○丁○○甲○○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走私物品(如附表一)為被 告等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前開年籍姓名不詳成年人之共犯所有,併依刑法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至扣案之物品中,有偽造國產白長壽香菸以及 中國大陸製酒類數種及鳳凰牌香菸(詳如附表二、三),惟前者無從證明係中國 大陸所製造之物品,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電詢台灣省菸酒公賣局高雄分局 之公務電話紀錄單一紙附卷可稽,亦非洋菸即非屬管制進口之物;後者則為被告 庚○○丙○○辛○○乙○○等人於澎湖時所購買,亦非管制進口物品,與 本件犯罪行為無涉,另被告行為並未觸犯臺灣省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 五款之罪,自不得依同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十一條,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陳姵君
法 官 余德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曾文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懲治走私條例第三條
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國家安全法第四條
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對左列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得依其職權實施檢查:
一 入出境之旅客及其所攜帶之物件。
二 入出境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
三 航行境內之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
四 前二款運輸工具之船員﹑機員﹑漁民或其他從業人員及其所攜帶之物件。對前項之檢查,執行機關於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指定國防命令所屬單位協助執行之。
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二項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品名│裝(箱)│零 散│核 稅 單 位(元) │完 稅 價 格 │
│ │ ├───┼───────────┼───────────┤
│ │狀 況 │部分 │總計(條/包) │備 考 │
│ │ │(條) │總計(條/包) │備 考 │
├──┴────┴───┴───────────┴───────────┤
│ 洋 菸 │
├──┬────┬───┬───────────┬───────────┤
│白色│大:二七│一00│新台幣二四.五九元/包│新台幣八六0、六五0元│
│大衛│ │ ├───────────┼───────────┤
│杜夫│小:八一│ │ 三、五00條 │大每箱:五十條 │
│ │ │ │(三五、000包) │小每箱:廿五條 │
├──┼────┼───┼───────────┼───────────┤




│黑色│大:一0│ 二五│新台幣二四.五九元/包│新台幣三一九、六七0元│
│大衛│ │ ├───────────┼───────────┤
│杜夫│小:三一│ │ 一、三00條 │大每箱:五十條 │
│ │ │ │(一三、000包) │小每箱:廿五條 │
├──┼────┼───┼───────────┼───────────┤
│七星│ 八│ 0│新台幣一四.二元/包 │ 新台幣二八、四00元│
│ │ │ ├───────────┼───────────┤
│ │ │ │ 二00條 │ 每箱:廿五條 │
│ │ │ │ (二、000包) │ │
├──┼────┼───┼───────────┼───────────┤
│進口│ 四│一(另 │新台幣一四.二元/包 │ 新台幣一七、二五三元│
│七星│ │五包) ├───────────┼───────────┤
│ │ │ │ 一二一.五條 │ 每箱:三十條 │
│ │ │ │ (一、二一五包) │ │
├──┼────┼───┼───────────┼───────────┤
│峰 │大:三二│ 二三│新台幣二八.五元/包 │新台幣九五四、一八0元│
│ │ │ │ │ │
│ │小:六九│ │ 三、三四八條 │大每箱:五十條 │
│ │ │ │(三三、四八0包) │小每箱:廿五條 │
├──┴────┴───┴───────────┴───────────┤
│完 稅 價 格 總 計:二、一八0、一五三元 │
└───────────────────────────────────┘
附表二:
┌───────────────────────────────────┐
│偽 造 國 產 白 長 壽 香 煙 │
├───┬─────┬────┬─────────┬──────────┤
│品名 │裝 (箱)│零 散│核 稅 單 位(元)│完 稅 價 格│
│ │ │ ├─────────┼──────────┤
│ │狀 況 │部分(條)│總計(條/包) │備 考│
├───┼─────┼────┼─────────┼──────────┤
│偽造 │ 一七八 │ 三0 │新台幣二三元/包 │新台幣: │
│國產 │ │ ├─────────┤一、二三五、一00元│
│白長壽│ │ │ 五、三七0條 ├──────────┤
│ │ │ │ (五三七00包)│(每箱三十條) │
├───┼─────┼────┼─────────┼──────────┤
│香煙 │大:七0 │ 一七九 │一三、八三九.五條│總共新台幣: │
│總計 │小:三七三│另五包)│一三八、三九五(包)│三、四一五、三九三元│
└───┴─────┴────┴─────────┴──────────┘
附表三:
┌──────────────────────────────────┐




│中 國 大 陸 製 物 品 │
├──────┬────┬─────┬────────┬───────┤
│品 名│裝(箱)│ 零 散│核 稅 單 位 │完 稅 價 格│
│ │狀 況 │ 部分(塊) │(元) │ │
├──────┼────┼─────┼────────┼───────┤
│鳳凰菸 │ 0│ 二 │二條(二十包) │新台幣一四0元│
│ │ ││新台幣七元/包 │ │
├──────┼────┼─────┼────────┼───────┤
│白年皖酒 │ 0│ 六瓶│ │ │
├──────┼────┼─────┼────────┼───────┤
│董公酒 │ 0│ 一瓶│ │ │
├──────┼────┼─────┼────────┼───────┤
│蛤蚧海馬酒 │ 0│ 一瓶│ │ │
├──────┼────┼─────┼────────┼───────┤
│雲南七子餅荼│ 0│ 三塊│ │ │
├──────┼────┼─────┼────────┼───────┤
│孟力海沱茶 │ 0│二條加五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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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