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2年度,1165號
PCDM,102,交易,1165,20131220,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易字第1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全寰宇
指定辯護人 賴傳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賴傳智律師」應更正為「指定辯護人賴傳智律師」。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賴傳智律師」,顯係「指定辯護人賴傳智律師」 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 應更正其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惠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