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原 告 林俊旭 劉玉山 黃煥龍 林佳樺 陳良青 葉林美草 張聰和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被 告 陳富國 陳溪孝 華敏璽 吳鍊画 簡振烘 吳佳福 鍾宇軒 王文筆 王凱勳 陳萬煌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俞玲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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