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203號
CHDV,102,重訴,203,201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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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江佳靜
被   告 蔡君儀
      黃華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 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5百元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162,860元,經本 院於102年10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 此裁定已於同年10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 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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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