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993號
CHDV,102,訴,993,201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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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99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詹明世
複代理人  鄭莉蓁
被   告 盛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丞
被   告 林家丞
      王品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146,449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 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05 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146,449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被告盛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1 年1 月12日以被告林 家丞王品方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 800,000 元、3,000,000 元(放款帳號為000-00-0000 、00 0-00-00000、000-00-00000號),約定利息分別按年息2.5 %、3.5 %計算。另借款3,000,000 元,並於101 年10月18 日簽具增補借據,延展到期日至104 年1 月12日,逾期6 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應按月繳付本息,若一次不履 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 立即一次清償。詎被告均未依約繳納,雖經原告定合理期間 催告,卻置之不理,被告計尚欠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爰依消費借貸等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本息,並聲 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被告盛采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變更登記表、借據、約定書、增補借據、放款簡易資料查 詢單及交易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爭執 之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為真實。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連 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 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 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 第1426號判例、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再按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 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盛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 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附表所示 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林家丞王品方為 其連帶保證人,依上揭說明及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3,146,449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 職權為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 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附表:
┌─┬─────┬──────┬───┬──────┬────┐
│編│本金/ 元 │利息起算日(│利息年│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利│
│號│(新臺幣)│起算至清償日│利率 │(起算至清償│率 │
│ │ │止) │ │日止) │ │
├─┼─────┼──────┼───┼──────┼────┤




│1 │2,423,243 │102年7月12日│2.5% │102年8月13日│清償日逾│
│ │ │ │ │ │違約金起│
│ │ │ │ │ │算日6個 │
│ │ │ │ │ │月以內者│
│ │ │ │ │ │,按左列│
│ │ │ │ │ │年利率百│
│ │ │ │ │ │分之10;│
│ │ │ │ │ │超過6 個│
│ │ │ │ │ │月以上者│
│ │ │ │ │ │,按左列│
│ │ │ │ │ │年利率百│
│ │ │ │ │ │分之20計│
│ │ │ │ │ │算 │
├─┼─────┼──────┼───┼──────┼────┤
│2 │723,206 │102年7月12日│3.5% │102年8月13日│清償日逾│
│ │ │ │ │ │違約金起│
│ │ │ │ │ │算日6個 │
│ │ │ │ │ │月以內者│
│ │ │ │ │ │,按左列│
│ │ │ │ │ │年利率百│
│ │ │ │ │ │分之10;│
│ │ │ │ │ │超過6 個│
│ │ │ │ │ │月以上者│
│ │ │ │ │ │,按左列│
│ │ │ │ │ │年利率百│
│ │ │ │ │ │分之20計│
│ │ │ │ │ │算 │
├─┼─────┼──────┼───┼──────┼────┤
│合│3,146,44 │ │ │ │ │
│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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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