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92號原 告 普大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利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亮訴訟代理人 蔡佩芬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德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仲南訴訟代理人 徐國銘訴訟代理人 蔡靜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狀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