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狀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792號
CHDV,102,訴,792,2013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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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92號
原   告 普大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利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亮
訴訟代理人 蔡佩芬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德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仲南
訴訟代理人 徐國銘
訴訟代理人 蔡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狀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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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德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大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德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