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527號
CHDV,102,訴,527,2013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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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527號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律師
被   告 陳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910元及自民國102 年10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其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1 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91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起訴時將被告甲○○之姓名誤載為「陳堯」,嗣於 102 年10月3 日言詞辯論期日,言詞並具狀將被告姓名更正 為「甲○○」,核原告上開更正非為訴之變更,依前揭規定 ,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原告於民國101 年7 月間至被告胞弟所開設之有機肥料公司 擔任會計,後因遭被告言語騷擾,憤而離職。詎原告離職後 ,被告竟於102 年4 月25日起至102 年7 月19日止此期間, 多次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撥打至原告持用之手機( 號碼詳卷),以不出聲或發出不明喘息聲及向原告稱「你有 沒有在癢癢?」、「你那裡不是很癢?」、「你那個洞有臭 臭嗎?」、「你那個洞在爛?」、「五百塊你就會癢癢」、 「是你有病不是我有病,你是瘋子你愛讓人幹」、「你是不 是專門在打砲的?」、「你是專門在給人家幹的」等語之方 式,對原告為性騷擾防治法第2 條之性騷擾行為,且其所為 乃經彰化縣芳苑分局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被告上開違反原 告意願,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損害原告之人格,業已造成原 告心生畏怖且感受到被告之敵意,使原告所罹患雙向情感疾 患之症狀加劇,需就醫及服用大量精神藥物。是爰依性騷擾 防治法第9 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001,35 0 元(計算式:1,350 《醫療費用》+1,000, 000《精神慰



撫金》=1,001,350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1, 35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原告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略以:
伊有持用0000000000號手機,伊持用之該手機號碼係伊弟弟 即訴外人陳耀明申請給伊使用。伊有以該手機於原告起訴之 時間撥打給原告持用之手機,電話中,伊有說原告所提電話 錄音的內容,伊在電話中向原告說她那洞臭臭,指的是她的 嘴臭;伊叫原告去給人家幹,是因她去買東西時,有偷人家 的東西,還說是伊的朋友,伊才會罵她及在電話中說這些話 。伊並未傷害及威脅原告,原告還吃藥,向被告借錢也不還 ,亦害伊氣到中風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 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兩造間上開手機號碼之通 聯紀錄(即來受話通話明細單)(見本院彌封袋)、電話錄 音光碟及其譯文、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書函、財團法人彰 濱秀傳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門診收據等件為證,並有兩造 所持用手機之電話申設基本資料、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10 2 年10月17日芳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性騷擾 申訴案調查卷宗資料影本在卷可參,復經本院會同兩造當庭 勘驗原告所提電話錄音,內容核與原告所提電話譯文大致相 符,並製有勘驗筆錄存卷憑參,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 真。被告爭執原告之請求,並以前詞置辯。應審酌者為:被 告之行為是否對原告構成性騷擾行為?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 多少?茲分述如下:
1.按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 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 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 ,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 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 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 進行,性騷擾防治法第2 條定有明文。又按性騷擾之認定, 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 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性騷擾防 治法施行細則第2 條亦有明文。
2.經查,被告於102 年4 月25日起至同年7 月19日止此期間,



以其持用前述手機撥打至原告持用之手機,以不出聲或發出 不明喘息聲及向原告稱「你有沒有在癢癢?」、「你那裡不 是很癢?」、「你那個洞有臭臭嗎?」、「你那個洞在爛? 」、「五百塊你就會癢癢」、「你是瘋子你愛讓人幹」、「 你是專門在給人家幹的」等語之方式騷擾原告,經核其上開 行為及言詞,客觀上確屬對他人以性別歧視、侮辱言行及以 他法方式,損害他人之人格尊嚴,足以使人心生畏怖、感受 敵意之情境,且違反原告意願,使原告主觀上亦因此心生畏 怖、感受到敵意,被告為一正常智識之成年男子,當對此言 行已屬對他人性騷擾乙節,有所認識,堪認其具性騷擾之故 意,所為已屬性騷擾防治法第2 條第2 款之性騷擾行為。被 告雖辯以上情,然尚不足以合理化其性騷擾行為,所辯要無 可採。
3.按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性騷擾防治法第9 條定有明 文。又按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 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 院著有76年臺上字第1908號判例足資參考。查本件被告利用 手機通話,故意以性別歧視、侮辱言行及他法之方式,對原 告為性騷擾行為,損害原告之人格尊嚴,並使原告因此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已妨害原告之人格權,並造成原告精神上 之痛苦,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財產上及非財產上 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洵屬有據。茲將其各項請求審 核如下:
⑴原告請求醫療費用計1,350元部分:
原告主張其因被告所為,致所罹患之雙向情感疾患之症狀加 劇,需就醫及服用大量精神藥物,共計支出醫療費用計910 元部分,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在卷可參(見本 院彌封袋),堪信為真,此部分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其逾此金額之請求,則未提出任何證據為證,難認有理由 ,不應准許。
⑵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00 萬元部分:
本院審酌被告雖對原告為性騷擾,然係在手機通話中為此行 為,並非當面騷擾原告,其惡性尚非極度重大,原告就手機 通訊仍得選擇接聽與否,其人格權受害程度有限,原告為中 低收入戶,101 年度無所得;被告在其弟弟陳耀明開設之棋 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101 年度各類所得計74,0 84元,名下有房屋1 棟、田賦3 筆、汽車1 輛、投資2 筆, 財產總額11,278,000元等情,業經兩造分別陳明在卷,並有



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在卷可憑,是本院審酌上情及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對被告請 求精神慰撫金以3 萬元為允當,逾此金額之請求,則為無理 由,不應准許。
㈡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1 項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 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 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33 條 第1 項、第203 條亦有明定。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 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 ,被告始負遲延責任。而原告起訴時所具起訴狀之被告姓名 有誤,自應以其更正正確被告姓名之更正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後(送達被告係在102 年10月7 日,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參《本院卷第123 頁》)後,始能生對被告催告之效,是原 告請求自更正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2 年10月8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30,910元及自102 年10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固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判決所命給付之 金額(即原告勝訴部分)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為假執行之宣告,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為免為假執行之宣告。至於原告敗訴 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 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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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