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27號
CHDV,102,訴,127,2013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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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彰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金旺
訴訟代理人 施富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71,854元,
應徵新台幣2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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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