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683號
CHDV,102,補,683,201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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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83號
原   告 皇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坤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74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72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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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