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61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禇丹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勝凱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40,600元。
二、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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