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652號
CHDV,102,補,652,2013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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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52號
原   告 翔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企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420,6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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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