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61號
原 告 白素卿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律師
被 告 白素蘭
被 告 白素滿
被 告 白鴻森
被 告 白豐誠
兼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白素英
被 告 白琬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