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2年度,53號
CHDV,102,家訴,53,2013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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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家訴字第53號
原   告 江耀坤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被   告 陳江秀 
      王金城 
      于王碧連
      王碧美 
      王瓊惠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江日新 
      江日升 
      江日宏 
      江日倍 
      江玲真 
      江明松 
      王美珠 
      江明森 
      江明祥 
      江利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員林鎮○○○段0000地號、面積1760.27平方公尺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837.39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編號乙部分面積59.8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王瓊惠取得;編號丙部分面積299.0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江日新江日升江日宏江日倍江玲真依各1/5之比例保持共有取得;編號丁部分面積299.0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江明松江明森江明祥江利明依各1/4之比例保持共有取得;編號戊部分面積264.93平方公尺,由原告江耀坤、被告江日新江日升江日宏江日倍江玲真江明松江明森江明祥江利明王瓊惠依各14/25、1/25、1/25、1/25、1/25、1/25、1/20、1/20 、1/20、1/20、1/25之比例維持分別共有,作為道路使用。原告應補償被告陳江秀新臺幣貳拾萬元;補償被告王金城、于王碧蓮王美珠王碧美各新臺幣肆萬元。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繼分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除被告江利明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繼承人江耀乾於民國34年10月29日死亡,兩造為其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如附表所示。江耀乾遺有彰化縣員林鎮○○○ 段0000地號土地之遺產,惟兩造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為此 請求判決依應繼分比例分割,其分割方法如主文所示等語。三、被告江利明陳稱:對原告請求無意見。
四、被告陳江秀王金城、于王碧蓮王美珠王碧美王瓊惠江日新江日升江日宏江日倍江玲真江明松、江 明森、江明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兩造為江耀乾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所示, 江耀乾遺有彰化縣員林鎮○○○段0000地號土地遺產之事實 ,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為證,堪 信為真實。
六、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 第1164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訴請依應繼分比例 分割遺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七、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分割共 有物之訴,應由法院斟酌共有物之性質、共有人之意願、全 體共有人之利益、經濟效用等因素,秉持公平原則,而為適 當之分配。查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 分割線筆直,被告均未表示不同意見,是本院審酌共有人之 意願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一切情狀,認為以附圖所示方案 分割,應屬適當。爰諭知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如主文第1項 所示。
八、又分割共有物之訴,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 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土地依附圖所示方案分割結果,因 兩造未完全依其應有部分比例分得土地,自應依民法第824 條第3項之規定,互為補償,始符公允。本件原告及被告陳 江秀、王金城、于王碧蓮王美珠王碧美同意以主文第2 項所示金額互為補償,有被告陳江秀王金城、于王碧蓮王美珠王碧美出具之同意書在卷可稽,應屬合理,爰判決 兩造間應相互補償之金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彭月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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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人 │ 應繼分比例 │
├──────────┼────────────┤
江耀坤 │ 五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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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江秀 │ 五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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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城 │ 二十五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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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王碧蓮 │ 二十五分之一 │
├──────────┼────────────┤
王美珠 │ 二十五分之一 │
├──────────┼────────────┤
王碧美 │ 二十五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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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瓊惠 │ 二十五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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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日新 │ 二十五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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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日升 │ 二十五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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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日宏 │ 二十五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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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日倍 │ 二十五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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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玲真 │ 二十五分之一 │
├──────────┼────────────┤
江明松 │ 二十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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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明森 │ 二十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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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明祥 │ 二十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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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利明 │ 二十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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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