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38號
聲 請 人 黃月雲
上列聲請人黃月雲因與相對人黃華輝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
月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華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