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738號
CHDV,102,司票,738,201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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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38號
聲 請 人 黃月雲
上列聲請人黃月雲因與相對人黃華輝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
月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華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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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