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01號
聲 請 人 陳柔妍
上列聲請人陳柔妍因與相對人林家丞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柔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
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
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原本十件,俾供本院
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家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