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莊憲邦
相 對 人 陳文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文鎮於民國91年9 月2 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約定有利息,嗣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同額之普通抵押權,清償日期為98 年9 月1 日,以擔保前揭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前揭 債務屆期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100 萬元及利息等。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以上皆為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 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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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2年度司拍字第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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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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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埔鹽鄉 │光明 │ │2298 │田│00 │06 │18.00 │17/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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