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相 對 人 林勇先
相 對 人 林郁秀
相 對 人 林凱鳴
相 對 人 林啓昌
相 對 人 林啓和
相 對 人 林瑜翎
相 對 人 林進財
相 對 人 林賜榮
相 對 人 林伊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 第88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財政部核准於91年9 月3 日更 名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6年8 月31日更名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經登記在案。㈡、債務人林恨為擔保債務,於民國84年5 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24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存續期間係自84年5 月9 日起至114 年5 月8 日止,以 擔保其本人對原債權人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 太商銀)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 款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
㈢、嗣林恨邀相對人林賜榮為連帶保證人,於84年5 月17日向亞 太商業銀行借款200 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清償日期原為91年5 月17日,經雙方同意展期續約,變更 最後清償日為106 年5 月17日,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依約還本或付息,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 全部借款。詎前揭債務自102 年4 月1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518,845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㈣、另債務人林恨於92年5 月11日死亡,系爭不動產雖因繼承或 原繼承人嗣後死亡而現登記由相對人等公同共有,然依民法 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67 條之規定,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 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擔保放款借據、增補 約據、財政部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繼承系統 表、鈞院家事法庭函(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2 年11月14日發函通知相對人10日內 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林勇先、林郁秀、林 凱鳴、林啓昌、林啓和、林瑜翎、林賜榮於同年月15日送達 ,林進財於同年12月2 日寄存送達,林伊強於同年12月3 日 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 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
│附表:(土地) 102年度司拍字第191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福興鄉 │三元 │ │406 │田│00 │02 │60.00 │全部 │相對人林勇先│
│ │ │ │ │ │ │ │ │ │ │ │、林郁秀、林│
│ │ │ │ │ │ │ │ │ │ │ │凱鳴、林啓昌│
│ │ │ │ │ │ │ │ │ │ │ │、林啓和、林│
│ │ │ │ │ │ │ │ │ │ │ │瑜翎、林進財│
│ │ │ │ │ │ │ │ │ │ │ │、林賜榮、林│
│ │ │ │ │ │ │ │ │ │ │ │伊強公同共有│
│ │ │ │ │ │ │ │ │ │ │ │。 │
└──┴───┴────┴────┴────┴────────┴─┴──┴──┴──────┴─────────┴──────┘
┌─────────────────────────────────────────────────────────────┐
│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191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31 │彰化縣福興鄉彰│彰化縣福興鄉三│1層加強磚造、 │1層,60.63;騎樓,16.4│雨遮,14.7│全部 │相對人林勇先、│
│ │ │水路314號 │元段406地號 │農舍 │5;合計,77.08 │6 │ │林郁秀、林凱鳴│
│ │ │ │ │ │ │ │ │、林啓昌、林啓│
│ │ │ │ │ │ │ │ │和、林瑜翎、林│
│ │ │ │ │ │ │ │ │進財、林賜榮、│
│ │ │ │ │ │ │ │ │林伊強公同共有│
│ │ │ │ │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