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190號
CHDV,102,司拍,190,201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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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二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平賀
相 對 人 陳建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 第88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 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 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8 條定有明文。再按,對 信託財產雖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 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 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蔡美玲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4年1 月 24日以其所有分割前彰化縣二水鄉○○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設定新台幣(下同)1,105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存續期間係自94年1 月17日至124 年1 月16日,以擔保 其本人對聲請人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蔡美玲邀 第三人蕭宏裕為連帶保證人,於94年1 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 930 萬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4 年1 月26 日,還款方式為按期平均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給付,債務 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前揭債務自 102 年4 月2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6,830,025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另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於102 年4 月1 日因信託而登記為 相對人陳建杉所有,然依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67 條及 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暨授信約定書(以 上均為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2 年11月14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 人及第三人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 述意見,其中第三人蕭宏裕於同年月15日送達,相對人陳建 杉於同年月18日送達,債務人蔡美玲於同年月27日寄存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 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 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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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2年度司拍字第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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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二水鄉 │文聖 │ │609-30 │建│00 │00 │33.97 │全部 │分割自:文聖│
│ │ │ │ │ │ │ │ │ │ │ │段609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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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彰化縣│二水鄉 │文聖 │ │609-27 │建│00 │00 │22.52 │全部 │分割自:文聖│
│ │ │ │ │ │ │ │ │ │ │ │段609地號 │
├──┼───┼────┼────┼────┼────────┼─┼──┼──┼──────┼─────────┼──────┤
│003 │彰化縣│二水鄉 │文聖 │ │609 │建│00 │00 │13.51 │72594/0000000 │ │
├──┼───┼────┼────┼────┼────────┼─┼──┼──┼──────┼─────────┼──────┤
│004 │彰化縣│二水鄉 │文聖 │ │608-1 │建│00 │00 │43.85 │全部 │分割自:文聖│
│ │ │ │ │ │ │ │ │ │ │ │段608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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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彰化縣│二水鄉 │文聖 │ │607 │道│00 │00 │12.48 │95116/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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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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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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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26 │彰化縣二水鄉員│彰化縣二水鄉文│2層鋼筋混凝土 │1層,56.58;2層,69.92│ │全部 │ │




│ │ │集路三段740號 │聖段608-1、609│加強磚造、住商│;騎樓,13.34;合計,1│ │ │ │
│ │ │ │-30地號 │用 │39.8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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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