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粒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毓
上列聲請人粒昌工程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毛英富律師即羽田機械
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粒
昌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彰化縣大村鄉黃厝段犁頭厝小段66-24 、66-27
、66-55 、66-57 地號及彰化縣大村鄉○○段○○○○段
00000○00000 ○號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乙份
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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