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周昭榮
相 對 人 裕典襪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清算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動產抵押權人 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 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最高法院52 年度臺抗字第128 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裕典襪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下同)90萬元,於民國99年8 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動產,設定同額之最高限額動產抵押權,存續期間 係自99年8 月17日起至100 年8 月16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 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而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一切 債務之清償,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依各 個契約定之,雙方約定清償日期為100 年8 月16日,經登記 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35萬元及利息 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動產抵押契約書 、經濟部工業局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鈞 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9484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存證信 函等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2 年10月2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10日內 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3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 ,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 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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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 年度司拍字第16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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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規格及型式│ 廠牌 │單位│ 數量 │出廠日期│ 物品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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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織袜機 │F7 SERIES │TAI HO│ 台 │ 4 │99年3月 │彰化縣社頭鄉廣福村社石│
│ │ │ │SHING │ │ │ │路648巷51弄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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