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163號
CHDV,102,司拍,163,20131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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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魏金珠
相 對 人 顏俊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顏俊郎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6年 12月18日、97年1 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 產,分別設定新台幣(下同)250 萬元、400 萬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依序為126 年12月13日、127 年1 月14日,以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顏文良對聲請人借款、 票據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及顏 文良於96年12月20日、97年1 月15日所共同簽發面額依序為 250 萬元、400 萬元,到期日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 票二紙,惟先後於96年12月20日、97年1 月15日執票提示付 款未獲清償,計尚欠650 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以 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2 年10月14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 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相對人於同年 月15日送達,債務人顏文良於同年月17日寄存送達。而相對 人於同年月21日具狀陳述略以:①聲請人所提出兩紙本票均 非相對人所簽發,而係他人偽造,相對人未持系爭本票向聲 請人借款,故聲請人對相對人並無任何債權。相對人業已對 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債務人 異議之訴目前仍繫屬鈞院中。②聲請人所提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其上之簽名及印文皆非相對人所為或授權他人代為,且 相對人從未同意將名下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與聲請人以擔保 自己或任何人之債務,故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名下之不動 產,應無理由等語。
三、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 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 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 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相對人或債務人如對系爭 債權之實體事項有爭執,亦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



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 號、94年度台抗字第927 號裁定意 旨參照)。準此,本院依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形 式審查,堪認相對人確曾提供系爭不動產以擔保其對聲請人 所負債務之清償。又觀諸聲請人所提相對人及債務人顏文良 共同簽發之本票,並稱分別於96年12月20日、97年1 月15日 為付款提示未獲清償等語,亦足認相對人確實對聲請人負有 抵押債務,且已屆期未獲清償。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對系爭債權存否等實體事項有所爭 執,依前開說明,應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附表一:
┌──────────────────────────────────────────────────────────────┐
│( 土地) 102 年度司拍字第163 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竹塘鄉 │竹政 │ │516 │建│00 │01 │01.19 │全部 │ │
└──┴───┴────┴────┴────┴────────┴─┴──┴──┴──────┴─────────┴──────┘
┌─────────────────────────────────────────────────────────────┐
│( 建物) 102 年度司拍字第163 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150 │彰化縣竹塘鄉竹│彰化縣竹塘鄉竹│2層鋼筋混凝土 │1層,47.17;2層,64.53│ │全部 │ │
│ │ │林路一段445號 │政段516地號 │加強磚造、住商│;騎樓,16.35;合計,1│ │ │ │
│ │ │ │ │用 │28.05 │ │ │ │




└──┴───┴───────┴───────┴───────┴───────────┴─────┴────┴───────┘
附表二:
┌──────────────────────────────────────────────────────────────┐
│附表:(土地) 102年度司拍字第163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竹塘鄉 │竹塘 │ │1132 │田│00 │20 │58.00 │全部 │ │
├──┼───┼────┼────┼────┼────────┼─┼──┼──┼──────┼─────────┼──────┤
│002 │彰化縣│竹塘鄉 │竹塘 │ │1133 │田│00 │21 │56.00 │全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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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