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李貴美
代 理 人 陳惠玲律師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2 年 度消債清字第1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該民事裁定附 卷足憑。次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 及其陳報,於民國(下同)102 年5 月28日開始清算程序時 ,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僅有鹿港鎮信用合作社及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存款債權總計新臺幣680 元,顯不足以支應銀行解交 款項之相關作業費用。另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並無相關資料顯示其有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可列入清 算財團,此有102 年10月28日所列印之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 紙附卷可稽,是堪認本件債務人屬於清 算財團之財產已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之費用。三、又為保障當事人程序利益,本院業就債務人陳報屬於清算財
團財產及法院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等事項,以書面通知各債權 人陳述意見,該書面並均已合法送達各債權人,惟並無債權 人有反對之意見陳述,有本院送達證書8 紙及債權人匯誠第 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述 意見狀各1 紙在卷可參。爰依上開規定,裁定終止本件清算 程序。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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