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477號聲 請 人 姚貴庭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係「簽發」或「持有」系爭票據?二、如聲請人為系爭票據之簽發人,票據是否已交付他人而為他 人持有?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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