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477號
CHDV,102,司催,477,201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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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姚貴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係「簽發」或「持有」系爭票據?
二、如聲請人為系爭票據之簽發人,票據是否已交付他人而為他
  人持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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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